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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為有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6公尺者免申請雜項執照,有關6公尺之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8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8.02.營署建管字第0930048978號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93年7月2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30020440號函。

二、按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6公尺者,免申請雜項執照,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所明定。上開所稱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之認定,係以單一側懸式招牌廣告為之。貴府若為加強側懸式招牌廣告之管理,得依同辦法第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側懸式招牌廣告之規模,於首揭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府函為有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6公尺者免申請雜項執照,有關6公尺之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