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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汽車車道設置路緣石是否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汽車車道寬度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07.27.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5468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3年7月19日建師全聯(93)字第0430號函及立法委員黃○○國會辦公室93年7月6日(93)敏深字第93070601號書函。

二、按「(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以上。(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前方車道之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所明文。為避免車輛發生擦撞等安全因素於上開車道寬度範圍內設置路緣石等設施,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不致縮減可供車輛通行之車道寬度者,尚無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汽車車道設置路緣石是否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汽車車道寬度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