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6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灣電力公司在都市計畫地區內設置輸配電鐵塔應否視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納入建築管理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08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8.07.台內營字第041123號說明:

一、復貴府69.02.13.府建四字第13430號函。

二、本案台電公司設置之輸配電鐵塔,既屬構造用途特殊,並可拆卸遷移之非永久性設施,從而其與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即屬有異,且輸電線路甚長跨越地區廣闊,納入建築管理亦有困難,為兼顧事實,同意不視為雜項工作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台灣電力公司在都市計畫地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