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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灣電力公司在都市計畫地區內設置輸配電鐵塔應否視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納入建築管理乙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8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8.07.台內營字第041123號說明:

一、復貴府69.02.13.府建四字第13430號函。

二、本案台電公司設置之輸配電鐵塔,既屬構造用途特殊,並可拆卸遷移之非永久性設施,從而其與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即屬有異,且輸電線路甚長跨越地區廣闊,納入建築管理亦有困難,為兼顧事實,同意不視為雜項工作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台灣電力公司在都市計畫地區內設置輸配電鐵塔應否視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納入建築管理乙案,復請 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9 年 08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