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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設施是否屬供公眾建築物之範圍,及依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之計算標準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111.1.22營署建管字第1100100070號函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0年12月23日110民字第1223號函。

二、建築法第5 條明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並以本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 示其範圍。查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設施不在99年3月3日前開令示列舉範圍,倘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三、另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2.1計算基準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得依建築物用途及樓地板面積參考『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計算使用人數、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如為特定用途致採用不同之計算基準者,應另作說明。」,「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內未規定之用途,應依該規定後段辦理,採用其他計算基準並另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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