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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建築物辦理用途變更,可否一併辦理防火間隔變更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2 年 10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10.23.營署建管字第0920062750號說明:

一、復貴府92年10月6日府工使字第0920227502號函。

二、按「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業有明定。有關建築物擬同時變更使用類組及防火間隔,依上開規定得當一併辦理,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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