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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甲種建築用地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申請農牧用地容許作「私設通路」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10.02.營署建管字第1010060222號說明:

一、復貴公所101年8月21日嘉民鄉建字第1010016043號函。

二、案經轉據本部地政司101年9月12日台內地十字第1016004699號書函說明略以:「旨揭『私設通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設局或工務局),或實際業務執掌之單位」,請參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甲種建築用地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申請農牧用地容許作「私設通路」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