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之使用應依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內容為之;非依建築法第73條規定領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不得使用或變更其使用,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66.03.08.台內營字第724721號說明:依據經濟部66.02.15.經商04170號函轉貴廳66.12.20.建三字第20803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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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 66.03.08.台內營字第724721號說明:依據經濟部66.02.15.經商04170號函轉貴廳66.12.20.建三字第208031號函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