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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之使用應依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內容為之;非依建築法第73條規定領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不得使用或變更其使用,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03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3.08.台內營字第724721號說明:依據經濟部66.02.15.經商04170號函轉貴廳66.12.20.建三字第20803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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