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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之使用應依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內容為之;非依建築法第73條規定領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不得使用或變更其使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3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3.08.台內營字第724721號說明:依據經濟部66.02.15.經商04170號函轉貴廳66.12.20.建三字第208031號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築物之使用應依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內容為之;非依建築法第73條規定領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不得使用或變更其使用,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6 年 03 月 0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