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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函為甲種建築用地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申請農牧用地容許作「私設通路」涉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許可使用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地政司函 101.09.12.台內地十字第1016004699號說明:

一、復貴署101年9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54952號函。

二、查此類案件前經本部96年7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988號書函釋略以:「…是台端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於農牧用地上申請『私設通路』使用,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縣政府主管建築單位,或實際業務職掌之單位。…。」準此,旨揭「私設通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設局或工務局),或實際業務職掌之單位,請參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函為甲種建築用地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申請農牧用地容許作「私設通路」涉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許可使用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