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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畸零地之合併使用,建築法第44條,第45條定有一定要件與程序,而關於失蹤人財產之管理,非訟事件法第48條至第57條並有一定之規定,自不得任由申請人具結承購而發照准建。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3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3.13.台內營字第622368號說明:本件係根據 貴局64.02.15.北市工建字第6341099號,致本部營建司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畸零地之合併使用,建築法第44條,第45條定有一定要件與程序,而關於失蹤人財產之管理,非訟事件法第48條至第57條並有一定之規定,自不得任由申請人具結承購而發照准建。由內政部於民國 64 年 03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