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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利用私設通路通行之建築基地,其中部分建物擬拆除新建,應否檢具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2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83.2.16台(83)內營字第8372124號函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3.1.10八三建四字第三○三一三號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3.1.11北市工建字第三八一六八號函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2.1.20八三高市工務建字第一八○號函辦理。

二、查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其目的即為供建築基地內所有建物通行使用,原有合法建築物既有通行權之存在,在不變更私設通路之形狀、功能及位置前提下,拆除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新建,得適用本部77.7.13台(77)內營字第六一五七七三號函釋規定,無須再檢具該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利用私設通路通行之建築基地,其中部分建物擬拆除新建,應否檢具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83 年 02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