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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地目為「水」之水利用地,其實際作為排水溝渠之範圍土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註)規定其寬度達四公尺以上者,始得為「永久性空地」,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4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4.01.台內營字第296617號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74.03.07.建四字第925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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