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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關於「台灣省糧食局為加速計晝補助各農會興建稻谷(肥料)倉庫工程,偏遠地區工程擬委託當地鄉鎮公所建設人員代為監造」乙節,於法不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5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5.17.台內營字第015407號說明:

一、復 貴廳68.04.10.(68)建四字第066366號函。

二、查建築物之設計及監造應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此為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是建築物之設計與監造均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唯同條第2項「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定有明文。」台灣省糧食局既有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者,自可依法承辦設計及監造業務並負其責任。委請當地鄉鎮公所工程人員代為監造一節於法不合。

三、至同法條第3項所稱之「各該地方」,應以「縣」或「省轄市」之行政區域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請關於「台灣省糧食局為加速計晝補助各農會興建稻谷(肥料)倉庫工程,偏遠地區工程擬委託當地鄉鎮公所建設人員代為監造」乙節,於法不合,復請 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68 年 05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