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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關於「台灣省糧食局為加速計晝補助各農會興建稻谷(肥料)倉庫工程,偏遠地區工程擬委託當地鄉鎮公所建設人員代為監造」乙節,於法不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05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5.17.台內營字第015407號說明:

一、復 貴廳68.04.10.(68)建四字第066366號函。

二、查建築物之設計及監造應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此為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是建築物之設計與監造均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唯同條第2項「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定有明文。」台灣省糧食局既有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者,自可依法承辦設計及監造業務並負其責任。委請當地鄉鎮公所工程人員代為監造一節於法不合。

三、至同法條第3項所稱之「各該地方」,應以「縣」或「省轄市」之行政區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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