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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法院判決確定分割共有物分配者,在辦妥分割及所有權登記前,有否行使申請公、私有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之權利仍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7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7.17.台內營字第330722號說明:

一、復貴局74.06.26.北市工二字第18144號函。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並不以登記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16號、51年台上字第2641號,先後判例可稽。本案共有土地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其有建築法第44條情形者,因分割取得分得部分土地之所有權人,自得依第45條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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