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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3條有關設置一點五公尺人行道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2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02.11.台內營字第8982410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基隆市政府89.09.01.(88)基府工管字第117567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本案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若經認定僅能供人行走之部分,得視為具有人行步道之功能;依首揭規定之意旨,應無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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