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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第282條第1款疑義1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3.26 國署建管字第1130018755號函

一、復貴事務所113年2月26日葉建字第1130226號函及113年3月1日葉建字第1130301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2條規定:「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一、基地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上開規定第1款有關「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亦應為連續之長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第282條第1款疑義1案,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