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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建拆除通知單(或查報單)所繪違建位置正確,但違建人名義與違建所有人不符,拆除隊前往拆除多遭違建戶以此提出異議時,應如何處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5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5.20.台內營字第229623號說明:

一、復貴廳73.04.19.73建四字第16231號函。

二、按依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執行強制拆除之標的物,為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執行人,為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而非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是以縱命強制拆除通知單上記載之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姓名不符,亦僅發生應予更正與行政作業上過失而已,並不能阻卻違章建築拆除之強制執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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