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租金補貼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由公費補助安置於教養機構,於租賃地已無居住行為,但仍持續繳付房屋租金,可否核撥租金補貼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3.12.2營署宅字第1030078639號函按「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提供租金補貼係為優先協助無自有住宅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若核定戶由公費補助安置於教養機構,於租屋處無居住事實,已不符本方案之政策意旨,不得核撥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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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03.12.2營署宅字第1030078639號函按「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提供租金補貼係為優先協助無自有住宅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若核定戶由公費補助安置於教養機構,於租屋處無居住事實,已不符本方案之政策意旨,不得核撥租金補貼。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