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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租金補貼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由公費補助安置於教養機構,於租賃地已無居住行為,但仍持續繳付房屋租金,可否核撥租金補貼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3.12.2營署宅字第1030078639號函按「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提供租金補貼係為優先協助無自有住宅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若核定戶由公費補助安置於教養機構,於租屋處無居住事實,已不符本方案之政策意旨,不得核撥租金補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租金補貼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由公費補助安置於教養機構,於租賃地已無居住行為,但仍持續繳付房屋租金,可否核撥租金補貼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