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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部102年4月18日內授營宅字第1020804358號函略以,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並未明定租金補貼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直系親屬關係,故不得予以限制1節,自102年7月21日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102.7.30台內營字第1020808013號函

一、依據本部102年7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20807702號令修正發布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關係」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係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基於公平原則及相關法令規範一致性,爰於本辦法第4條增訂第1項第5款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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