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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市政府國宅承購戶○○○君陳請延緩繳納貸款及免除已滯納部份之違約金疑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5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72.5.31台內營字第158363號函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合計,分月均等償還;貸款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者,應按期加收違約金。此為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四條、第六條所明定。是貸款人因逾期償還貸款本息應加收之違約金不得免除。貸款本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亦不得緩繳。違約金自未按期繳納之月起計算。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對國民住宅貸款人請求緩繳貸款本息或免除加收違約金之同意與否,純屬債權主張,尚不發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之強制執行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高雄市政府國宅承購戶○○○君陳請延緩繳納貸款及免除已滯納部份之違約金疑義由內政部於民國 72 年 05 月 3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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