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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青年安心成家申請人○○○君以新婚條件申請租金補貼,其所附戶籍謄本記載○○年○月○○日結婚,○○年○月○○日申登,應以何日期認定為結婚日期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98.5.14台內營字第0980804420號函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9款規定:「結婚日:戶籍謄本結婚登記之日期。」,本案申請人所附戶籍謄本既已記載:「……民國○○年○月○○日與○○○結婚。……」,爰應以戶籍謄本登載之結婚日期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青年安心成家申請人○○○君以新婚條件申請租金補貼,其所附戶籍謄本記載○○年○月○○日結婚,○○年○月○○日申登,應以何日期認定為結婚日期疑義一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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