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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107年度住宅補貼若申請人為單身未滿40歲、戶內無直系親屬,惟孕有胎兒者,得視為以「與直系親屬同一戶」之家庭組成條件申請1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7.8.6營署宅字第1071252069號函主旨:,請查照。

說明:

一、為鼓勵婚育,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條第4項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3條第4項(上開2辦法以下簡稱住宅補貼相關法規)規定:「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107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得視為未成年子女數及家庭成員,以提高其符合申請資格及獲得補貼的機會。

二、依住宅補貼相關法規,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三)單身年滿40歲。

(四)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三、考量申請人為單身未滿40歲、申請人申請時戶內雖無直系親屬,惟申請人孕有之胎兒將來出生後即為申請人之直系親屬,依住宅補貼相關法規,申請人孕有之胎兒已列為家庭成員,亦得視為以「與直系親屬同一戶」,符合鼓勵婚育之政策意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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