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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申請租金補貼,非住宅之不動產係公同共有關係,其地價限額如何計算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11.22營署宅字第1020077046號函參照內政部100年12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000811009號令及本署101年9月14日營署宅字第1010058543號函,公同共有住宅之所有權人若能釐清其潛在應有部分,則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爰若申請人持有之非住宅不動產係公同共有關係,該非住宅不動產價值之計算,亦可比照上開函示,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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