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0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106年8月14日營署宅字第106101368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即自107年申請案起,申請租金補貼時檢附之租賃契約未載明出租人身分證字號者,仍請申請人補正,貴府不代為查詢,如說明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7.8.22營署宅字第1070053923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署107年6月25日營署宅字第1071221754號函續辦。

二、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下列各款書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二、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郵政儲金帳戶:......二、申請時未附齊下列各目文件之一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件,經該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一)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二)以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未另檢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文件。(三)經該主管機關認定其租賃契約應補件者。」及第19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屆期未補件或未備齊者,不予補貼。」

三、如申請租金補貼時檢附之租賃契約未載明出租人身分證字號者,請貴府依本辦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給予申請人補正期限,申請人最遲得於核定函次日起2個月內補正載明出租人身分證字號之租賃契約書影本,確保租賃契約所載資料完全。倘申請人未於核定函次日起2個月內補正,依本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不予核發租金補貼。

四、本署106年8月14日營署宅字第106101368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五、另按「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倘出租人不依上開應記載事項第20點規定提供身分證字號,經地方政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56條之1規定裁罰。對於堅持不提供身分證字號之出租人,請貴府參依上開規定辦理。

六、至於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訂定之非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倘出租人堅持不提供身分證字號,尚無影響租約效力,且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內政部地政司將持續與各地方政府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及輔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本署106年8月14日營署宅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