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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以曾辦理信託之擔保品向 貴公司申請改貸前開貸款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101.2.3台內營字第1010800531號函查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5點略以:「......(二)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3.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上開規定係因本補貼之意旨在於減輕民眾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負擔,若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申請補貼之住宅係以買賣取得,惟其間該住宅因信託致登記原因為塗銷信託,考量其辦理信託尚不致與本補貼之意旨有違,爰本案仍得視為符合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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