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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為辦理「102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有關「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得否準用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4點第2項之規定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12.6營署宅字第1020080831號函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4點第2項:「原申辦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已遭法院拍賣,且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者,不受前項第四款限制。」,係考量申請租金補貼者之經濟狀況較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弱勢,基於照顧其基本生活之意旨,若申請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者,其原申辦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已遭法院拍賣,惟因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致未能提供清償證明,得不受本規定第14點第1項第4款之限制。至於申請本方案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若其已有足夠資金另購住宅,卻未償還原政策性貸款餘額,則無準用前開規定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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