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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請釋示為國宅轉讓,其申請人僅擁有之房屋,以出具九二一震災全倒證明書證明無自有住宅,是否符合「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內規定之均無自有住宅者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5.24營署宅字第0910030013號函因九二一震災致房屋全倒之受災戶,如經縣(市)政府查核,除擁有該受災房屋且經政府公告即將拆除外,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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