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102年度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申請人,其家庭成員之金融帳戶提供第三人使用,得否不計入動產總額疑義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3.1.7營署宅字第1020088295號函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3點第1項第1款,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財稅機關提供之利息推算,該基準並無帳戶提供第三人使用,其存款可不計入動產總額之規定,爰不得以切結帳戶為提供第三人使用而不計入動產總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103.1.7營署宅字第1020088295號函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3點第1項第1款,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財稅機關提供之利息推算,該基準並無帳戶提供第三人使用,其存款可不計入動產總額之規定,爰不得以切結帳戶為提供第三人使用而不計入動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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