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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宅承購人經法院訴訟,和解成立須將所有國宅全部產權移轉二分之一與仳離配偶釋示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89.1.28.台內營字第8902406號函本案國民住宅承購人○○○君與陳情人○○○君既已仳離不具夫妻名義,其依法院和解筆錄辦理國民住宅所有權部分移轉,仍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國宅承購人經法院訴訟,和解成立須將所有國宅全部產權移轉二分之一與仳離配偶釋示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