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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延期繳納貸款者,其應納貸款本息部分可否免計違約金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80.6.29台內營字第940565號函貴市○○○區國宅承購戶○○○君因其唯一兒子應征入伍,前經貴府國民住宅處同意延期繳納貸款,其延繳期間已加計延滯期間利息,可免計違約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延期繳納貸款者,其應納貸款本息部分可否免計違約金由內政部於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