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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都市發展局函詢租金補貼申請人,其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遭受火災不堪居住,得否認定為無自有住宅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100.01.03台內營字第0990811146號函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4點,申請租金補貼條件:「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惟查本部84年10月4日台內營字第8406909號函略以:「貸款自購住宅等候戶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擁有自用住宅乙棟,既經稅捐稽徵處證明該房屋現已不堪使用,應可視為無自用住宅,准予辦理自購住宅優惠貸款。」參酌上開函意旨,申請租金補貼者,倘其家庭成員持有住宅,惟該住宅業經稅捐稽徵處證明現已不堪使用,則可視為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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