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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申請人持有第二戶住宅1節

會議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8.6.4營署宅字第1080039852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5月23日府產都字第1085211734號函。

二、依10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查核項目: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查核內容:「1.查核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獲得補貼者,或育有子女換屋於補貼期間1年後,家庭成員是否持有第二戶住宅,但另持有之住宅所有權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其中,考量核定戶遭逢被繼承人死亡之法律事實取得住宅,與該戶以買受、受贈、自建或其他法律行為取得住宅之情形不同,且為利於分辨,爰規定登記原因為繼承者,不列入擁有住宅數。

三、查本案申請人取得第二戶登記原因為第一次登記,惟經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該第二戶建物係繼承取得,因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於繼承後補辦建物登記,故登記原因為第一次登記。

四、繼承之住宅原則係按登記原因為判斷之依據,惟經核定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足資證明該住宅係繼承取得者,則可以繼承事實認定,不予列入擁有住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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