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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貴府函詢民眾所提供租賃契約及建物證明文件之出租人及所有權人係建設公司組織,是否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1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8.11營署宅字第0980050720號函按租金補貼係為協助無力購置住宅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倘民眾向建設公司承租之建物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規定,仍得申請租金補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貴府函詢民眾所提供租賃契約及建物證明文件之出租人及所有權人係建設公司組織,是否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1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