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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租金補貼申請人申辦時已檢附不符主要用途登記等相關規定之租賃契約,經 貴府函文通知不合格後,是否可於核發核定函前補送符合規定之租賃契約改列為合格戶乙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5.10營署宅字第1020028415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前項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為審查依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本署每年皆辦理租金補貼,若該君將來搬遷至符合主要用途登記規定之住宅,仍可建議其提出租金補貼之申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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