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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緩徵期間已逾五年之工程受益費應否辦理註銷1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105.8.31內授營工程字第1050812568號函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5年8月23日府工土字第1050129444號函辦理。

二、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消滅,本部101年3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1762號令已另有明定;至本部90年6月21日台90內營字第9084146號令釋內容,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自101年2月4日起不適用,合先敘明。

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6、87及89條有關申請緩徵及應予註銷之條件均已有明定,請貴府查明工程受益費徵收清冊所屬案件之緩徵原因,如符合前述細則規定,自應辦理註銷事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貴府函詢緩徵期間已逾五年之工程受益費應否辦理註銷1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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