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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經核准更名登記,其更名登記前後之所有人可否視為同一人而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予免徵,請釋示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4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67.4.1.台內營字第七八三一○一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二項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不因其用途變更而免予徵收,本案縱經核准已更名登記,其更名登記前後之所有人不視為同一人而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第八十二條規定予免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經核准更名登記,其更名登記前後之所有人可否視為同一人而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予免徵,請釋示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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