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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工程受益費經公告徵收後,因工程實際所需費用每有增減,而致影響工程受益費之負擔,應否重行計算公告並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9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66.9.29.台內營字第七五一七五八號函按地方政府舉辦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徵收費率標準應提經民意機關決議,與上級政府備案,並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分別公告及以書面通知各所有權人,於開工後一年內開徵之。此為行為時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本案台中市政府舉辦南屯道路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於依法經決議備案,與公告通知後,在未開徵前實際所需工程費用降低,為使人民負擔公平合理,自得調整費率標準予以減徵,但仍應將調整減徵原因,數額分別函議會查照,上級政府備案、公告、通知人民週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工程受益費經公告徵收後,因工程實際所需費用每有增減,而致影響工程受益費之負擔,應否重行計算公告並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66 年 09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