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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辦工程機關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將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濟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三十日,若公告期限業已屆滿,而工程因故未能開工,是否應重行辦理公告

會議日期 66 年 08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66.8.25.台內營字第七五○四七八號函

一、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故公告後不能在限期內開工,其原徵收公告自屬無效,應重行公告。

二、為維政府威信,各該工程主辦機關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前審慎考慮,儘量避免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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