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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 貴市北屯區建功段143地號土地工程受益費是否補徵或註銷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104.3.19內授營工程字第1040409102號函

一、依來函說明本案地號土地為78年10月21日核定發布實施「擬定台中市(軍功及水景里地區)細部計畫案」範圍屬「第二種住宅區」,非屬都市計畫實施禁(限)建地區,故 貴府建設局於81年間核准該地緩徵似屬誤判,合先敘明。

二、旨述地號土地既已於83年2月16日開徵工程受益費,是否補徵或註銷,應視其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請求權若已罹於時效,則其工程受益費得予以註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函詢 貴市北屯區建功段143地號土地工程受益費是否補徵或註銷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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