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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工程受益費之原受益人已死亡,其所有土地之繼承人未辦理繼承,亦未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指定遺產管理人,得否將工程受益人更改為其繼承人乙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101.1.2台內營字第1000243988號函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分別為民法第1148條第1項及第1147條所明定,本案工程受益費之原始受益人已死亡,其所屬土地之繼承人未辦理繼承,亦未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指定遺產管理人,自得將工程受益人更改為其繼承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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