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工程受益費之原受益人已死亡,其所有土地之繼承人未辦理繼承,亦未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指定遺產管理人,得否將工程受益人更改為其繼承人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101.1.2台內營字第1000243988號函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分別為民法第1148條第1項及第1147條所明定,本案工程受益費之原始受益人已死亡,其所屬土地之繼承人未辦理繼承,亦未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指定遺產管理人,自得將工程受益人更改為其繼承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工程受益費之原受益人已死亡,其所有土地之繼承人未辦理繼承,亦未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指定遺產管理人,得否將工程受益人更改為其繼承人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