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歷年滯納舊欠工程受益費,經催徵追繳無效者,擬具註銷報結之條件請核備乙案
內文
行政院63.8.22.台六十三內第六三九八號函「本案台北市歷年來滯納舊欠工程受益費,均發生於決算法修正之前,似應由台北市政府逐案查明,依照未修正前之決算法第七條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職權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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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63.8.22.台六十三內第六三九八號函「本案台北市歷年來滯納舊欠工程受益費,均發生於決算法修正之前,似應由台北市政府逐案查明,依照未修正前之決算法第七條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職權妥為處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