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歷年滯納舊欠工程受益費,經催徵追繳無效者,擬具註銷報結之條件請核備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08 月 22 日

內文

行政院63.8.22.台六十三內第六三九八號函「本案台北市歷年來滯納舊欠工程受益費,均發生於決算法修正之前,似應由台北市政府逐案查明,依照未修正前之決算法第七條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職權妥為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北市歷年滯納舊欠工程受益費,經催徵追繳無效者,擬具註銷報結之條件請核備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63 年 08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