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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函為該校地界邊新設銜接貴市市區道路公共雨排水管渠之暗管設施,得否認定具公眾利益性質及免計道路使用費疑義1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內文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處112年5月11日北市工新配字第1123039944號函。

二、按市區道路範圍內之排水溝渠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4條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7章道路排水設計7.1設計基本原則,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合先敘明。

三、本案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為辦理貴市石牌路二段90巷北側人行道既有雨排水暗管改善,以符合出流管制標準,於校區建築基地範圍施作地下排水暗管,連接至校外既有道路公共排水溝渠。按該排水暗管所排放之雨水,為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者,該排水暗管如有移交貴府(處)管養,自屬前開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免計市區道路使用費;惟如仍屬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管養,因該校為教育部轄管機關、該排水暗管不具營業性質及雨水排放為民生必須且有公益性質、符合產權屬用戶所有且與道路路路線橫交之民生管線等要件,得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基準表第11項第1點及第8點規定,定使用係數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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