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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政府建議對採分期徵收者,如其全部應納工程受益費金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亦宜參酌修改,得一次徵收,以節省稽徵成本,究可否採行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6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72.6.28台內營字第一六六九○四號函查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七條已有明文規定,得一次或分期為之;至於分期徵收辦法,各級地方政府於擬具徵收計畫書時,得自得詳加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灣省政府建議對採分期徵收者,如其全部應納工程受益費金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亦宜參酌修改,得一次徵收,以節省稽徵成本,究可否採行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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