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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自辦市地重劃案是否適用共同管道法第11條及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之規定1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104.7.13台內營字第1040810730號函

一、 按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業明定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倘於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由各級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評估、分析施作共同管道之可行性,並依本法第10條規定辦理。

二、依前開意旨,不論公辦市地重劃或自辦市地重劃均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相關費用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自辦市地重劃案是否適用共同管道法第11條及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之規定1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