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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君等人因南投市華陽路(祖祠路-南陽路)新建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102.1.29台內營字第1020082962號函本案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既已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即應依法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開徵後,為避免造成執行困擾,原則上不得重新修訂降低徵收費率,惟有合於下列規定者,准予修訂降低費率:(一)因情勢變遷或發現新資料而認為原決議確有重加檢討之必要者,但必須由主辦工程機關主動向民意機關提出修正時方可;(二)降低費率後,主辦工程機關可自籌不足之財源而不致發生財務困難者。(本部72年4月18日台內營字第153349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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