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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能否視污染量多寡,改採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103.9.19內授營工程字第1030810751號函查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新開發社區需設置專用下水道之規模為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社區。因污水量係依據使用人數推估,如個案申請戶數雖達100戶,但 經貴府核算其使用人數未達500人者,得考量其污染量多寡及當地環境情形等因素,衡酌採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方式處理其污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能否視污染量多寡,改採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疑義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