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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污水管渠埋設規定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107.4.26內授營環字第1070807544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端107年3月29日申請釋示函辦理。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辦理建築物之用戶接管作業時,如須使用防火間隔進行施作,則應視施工及後續維護管理所需之空間清除防火間隔,清除範圍則循各地方政府之規定辦理。

三、污水管渠、連接管之設置規定,須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辦理,如未能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3條第1項規定施作,應加保護設施,依據下水道法第22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須經各縣市政府或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函詢污水管渠埋設規定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