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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臺南市九份子抽水站新建工程」於臺南市安南區幸福段1407-1、1410-1、1411-11及1412-1地號土地用地償金發放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107.6.29內授營環字第1070811228號函主旨:有關「臺南市九份子抽水站新建工程」於臺南市安南區幸福段1407-1、1410-1、1411-11及1412-1地號土地用地償金發放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7年6月12日南市水雨字第1070637124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旨揭工程引水箱涵穿越私有土地,埋設路徑如貴局檢討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下水道機構依本法第14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爰此,本案書面通知作業,貴局應依前項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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