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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監造人得否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擔任1案,詳如說明

會議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110.2.8內授營環字第1100802204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9年12月21日府水道字第1090467531號函辦理。

二、查類似案例本部98年4月10日內授營工程字第0980060084號函已有釋示略以:「下水道法第17條規定,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所稱專業技師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下水道法第2條第6款稱『用戶排水設備』為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尚非建築物範疇,查建築師非技師法所稱技師,故有關該設備之規劃、設計及監造自應由前開專業技師辦理。惟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五層以下非供民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旨案所提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之監造人,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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