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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臺南市永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PB分區)管線工程第三標」於貴市鹽新段863地號依規定辦理用地償金遭遇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擬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發放償金,報請本部核定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108.12.26內授營環字第1080823805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8年12月16日南市水污工字第1081417146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另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略以「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

三、依前開意旨,本案土地之污水下水道管渠及其設備工程施作如屬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即應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理,並依據貴府訂定之「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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