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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協助「臺南市第137期福國(三)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於貴市南區福國段530等13筆地號辦理土地使用償金異議,報請本部核定案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110.4.12內授營環字第1100804241號函主旨:有關貴局協助「臺南市第137期福國(三)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於貴市南區福國段530等13筆地號辦理土地使用償金異議,報請本部核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10年2月23日南市水雨字第1100273135號函辦理。

二、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意旨公、私有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下水道機構在其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查本案系爭為土地所有權人希以徵收其土地之方式辦理,非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提具異議,與下水道法規定不符,非屬本部依前開規定之範疇。

三、另依前開意旨,本案土地之分流箱涵新建工程施作如屬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即應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理,並依據貴府訂定之「臺南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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